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用户住宿、通信等信息5000条以上将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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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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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泄露达500条以上的,或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泄露达5000条以上的,就会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入罪。
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200个以上,或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2000个以上,又或是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等情形出现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作了明确: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姜启波强调,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作为前提要件。对此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赵倩北京报道
编辑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