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州一女子遭情人以“乱搞男女关系”相威胁 被索要100万

时间 • 2025-12-03 09:46:45
证据
被告人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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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94********,汉族,大专毕业,无业,现住林州市**东区*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6月1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夏韩某某与王某某通过快手软件相识,后经接触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在林州市***小公寓***室租住同居,两人相处期间王某某告知了韩某某其自身家庭情况。2019年4月23日,韩某某到安阳高铁站接从郑州返回的王某某,途中韩某某趁王某某不注意抢过手机后查看,发现王某某手机内与张某微信聊天记录。后韩某某就将王某某强行带到了二人同居的小公寓内,对王某某进行了殴打、辱骂,并将王某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某丈夫、母亲、婆婆等家人的电话号码截图后发送至其自己的手机上,威胁王某某说要将王某某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的事情告诉其丈夫等家人,要求王某某给其100万元就不揭发。后王某某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至次日上午九点许,二人经过协商,最终韩某某胁迫王某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欠条,承诺一年半付清;并实际向韩某某转账3000元后得以离开。之后韩某某一直通过微信聊天威胁王某某,索要钱款,王某某分别在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9日、5月15日、5月20日(两笔)被迫向韩某某支付3000元、5000元、4000元、4000元和1500元,共计17500元。其中韩某某在2019年5月12日退给王某某3000元。后韩某某提出要求王某某在一周内支付10万元,王某某无力支付报警。2019年6月12日,在王某某的配合下民警将韩某某抓获到案。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某实行敲诈被害人10万元的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